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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非法所得仍收购,花钱领刑“买”罪受
  发布时间:2024-06-24 10:24:43 打印 字号: | |

明知他人兜售的冷冻食品为非法所得仍收购,最终花钱“买”罪受!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基本案情:20231月,被告人梁某在濑湍镇某村村口以每斤低于正常进货价1.5-2元的价格,收购潘某、黄某等人抢劫所得的赃物冻鸡爪3680斤,从中获利5000元。20232月,被告人梁某在濑湍镇某村偏僻路段远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潘某、黄某等人抢劫所得的赃物冻猪耳朵1640斤。经鉴定,上述冷冻食品价格共为49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冷冻食品店的经营者,在购买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货源是否合法、正规,其在潘某等人无法提供合法货源证明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以远低于正规渠道的采购价格,在非正常经营场所,收购来源不明的冻品。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主观上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鉴于梁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收购犯罪所得赃物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分子实现其犯罪目的,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以本案为例,食品冻品店的经营者所采购的冻品应当来源于正规厂家并具备合法的检疫证明,若贪图小利选择收购低于市场价的货源,就很有可能会收购到他人非法所得冻品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他人提供的来历不明的物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以自由身换取钱财,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扶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