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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扶绥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8 16:48:40 打印 字号: | |

广西振桂农机有限公司、广西扶绥振丰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桂1421民2428原告扶绥县昌平乡平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平白合作社)、扶绥县昌平乡昌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昌平社区合作社)、扶绥县昌平乡石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石丽合作社)诉被告广西振桂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农公司、广西扶绥振丰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丰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421民242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伦华山的诉讼请求;一、广西扶绥振丰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扶绥县昌平乡平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尚欠的加盟分红款40 857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0 8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1年9月6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广西扶绥振丰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扶绥县昌平乡昌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尚欠的加盟分红款43 657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3 6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1年9月6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广西扶绥振丰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扶绥县昌平乡石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尚欠的加盟分红款31 486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1 4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1年9月6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驳回扶绥县昌平乡平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扶绥县昌平乡昌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扶绥县昌平乡石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540元,由广西扶绥振丰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 540元,由扶绥县昌平乡平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扶绥县昌平乡昌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扶绥县昌平乡石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 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广西扶绥振丰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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