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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2-08-31 11:45: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巨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覃曾卫、覃曾志、王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畅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覃曾卫、覃洲红、广西嘉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巨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松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兵、覃曾志、黄智琼、凌福远、覃松平追偿权纠纷中,案外人欧泽婷、凌泽龙、陈雪超等94户分别对本院裁定查封及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嘉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B18号靖西新天地悦江府部分商铺不服,对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巨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291号祥和新城二期地下室部分车位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分别受理,案号为2022)桂1421执异35-45、47-129号,共九十四案,上述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桂1421执异35-45、47-12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扶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