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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拿不到钱?诉讼保全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1-05-30 15:17:20 打印 字号: | |

对于每一位来法院起诉的原告而言

有时官司胜诉并不意味着

案结事了

尤其是拿着一纸判决

却无法保障权益兑现

这样的尴尬场景堪称

“竹篮打水一场空”

    



那么 如何增加自己权益实现的筹码呢?

今天,小编为您解析

诉讼中容易遗忘却又至关重要的

一个步骤——

“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根据申请时间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分为:

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01

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含有给付内容。如非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一般而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较为严苛:

 情况紧急;
 当事人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
应当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的线索;
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与此同时,诉前财产保全还有这些知识点需要掌握:

 申请人在诉前保全申请书中应当对构成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或者专门出具情况紧急的说明;
申请诉前保全可以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并非一劳永逸,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02

诉中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后,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立案时一并提出,也可在案件审理中途提出。


案 例

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B公司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施款项,为了保证胜诉权益兑现,A公司在申请立案时一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立案的同时出具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并移交审执辅助团队执行,及时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案件审理期间,B公司发现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案结事了。


Q1

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有哪些步骤呢?

无论是申请诉前或是诉中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供相应担保并缴纳保全费用。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

✦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工商信息)
 
  财产线索清单(银行账户,需写明开户行、账号、户名等;房产,需写明行政登记记载的房屋坐落信息、权利人信息;股权,需写明持有股权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及所对应的出资金额等)

✦  担保材料(现金担保、房屋担保、保函担保等)


Q2

关于财产保全,有保全期限要求吗?续保有哪些措施?

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 银行存款,最长冻结期限为一年;

 动产,包括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房屋等不动产、股权等其他财产权,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不是正式查封,不产生查封的效力,不存在保全期限计算的问题。因此,当事人需注意各类财产的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降低保全财产被转移风险。

Q3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想解除保全需要哪些步骤呢?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额外增加了保全申请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财产保全不能任性而为,在申请人错误保全、恶意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等情况下,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
保全有益处
申请需严谨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璐